为激发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,培养良好的学习习惯和学习兴趣,提高学生学习能力,提高学习成绩,全面提高学校的教学质量,在学生中培育良好的学习竞争意识,特设立林百欣中学学业进步奖。
一、奖项设置及条件
本条例的奖励以该生在班中的考试成绩名次上升幅度为依据,以一学期为时限,第一学期期终考以上一学年期末考为参照(高一级以期中考为参照),第二学期学年考以第一学期期末考为参照。设一等奖、二等奖、三等奖三个奖项。
一等奖:
1、保持第一名,且其超班级平均分值比上次有所提高者;
2、名次上升5位,夺得第一名;
3、名次上升10位,进入前三名者;
4、名次上升20位,进入前五名者;
5、名次上升30位者。
二等奖:
1、保持第二名,且其超班级平均分值比上次有所提高者;
2、名次上升夺得第一名者;
3、名次上升5位,进入前三名者;
4、名次上升10位,进入前五名者;
5、名次上升20~29位者。
三等奖:
l、保持第三名,且其超班级平均分值比上次有所提高者;
2、名次上升或保持进人前三名者;
3、名次上升5位,进入前五名者;
4、名次上升10—19位者。
二、奖励办法
全校通报表扬,颁发奖状和奖品。
三、说明
1、教导处负责数据统计,填写奖状,政教处组织颁发奖状、奖品;
2、出现本制度以外特殊情况,由政教处、教导处讨论决定奖励;
3、本制度在实施过程中由政教处负责修改完善,报校长审批;
4、本制度自2011年4月18日起实施。